靈活用工依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雖然“靈活用工”已被市場廣泛應用,但它并非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定義并解釋這一概念,這也是目前靈活用工市場最大的不確定性所在,當然我們總是能從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支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明確了地方稅務機關可以“
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了“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一:(二)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第十條,明確了“
稅務機關應當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條,明確了“
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地方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給出了稅費自主調節的依據;
靈活用工從稅務上說,本質是將個人視作個體戶,通過委托代征、個體戶登記、個人臨時性經營性所得登記等形式,以核定征收或個體戶經營所得納稅取代個稅申報的一種節稅方式。
因此以委托代征為主要形式的靈活用工結算平臺,其所謂的流程合規,一般會包括:1、委托代征資質;2、個人與結算平臺簽訂用工協議;3、依據稅收洼地政策,按照0%~1.5%核定征收;4、出具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的個人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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