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先向銀行貸款然后再借款給母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2023-06-09
7.我司是子公司,先向銀行貸款然后再借款給母公司,母公司把利息給我司,我司再把利息還給銀行,是否可以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司的情況不符合增值稅統借統還的規定。
本文由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 zvmyeu.cn 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