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內部自制憑證稅前扣除項目
如工資單、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等為稅前扣除憑證。
3.發生違約金、賠償費、罰款
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據是:
(1)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2)仲裁機構的裁定書;
(3)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
(4)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
賣方(銷售方)向買方(購買方)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的,賠償款或違約金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需要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②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賠償款或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也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收范圍,不需要并入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可開具發票。
4.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火車票
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和報銷憑證。
5.公益性捐贈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財政廳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6.企業支付的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以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