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和實體經濟,面臨生存壓力。為了緩解就業壓力、減少企業負擔,國家出臺了支持 “靈活用工”相關的鼓勵政策,由于靈活用工的邊界容易被擴大,甚至曾出現過涉及虛開發票、對私轉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為了準確了解"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實質和風險,本文淺析靈活用工平臺的特點,幫助采購靈活用工平臺服務的企業對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內容和稅收風險有更清晰的認知。
靈活用工平臺的服務內容主要是為企業提供零散勞動力的人力資源服務,采用“互聯網+”概念進行操作,解決一些傳統企業和各類互聯網服務平臺招工難,人力成本高等問題。
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模式:撮合交易和服務轉售
靈活用工平臺是否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根據稅務相關規定,平臺企業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縣市區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開辦全流程“一件事一次辦”要求,根據企業申請及時辦理信息確認、發票領用等開辦環節涉稅事項。
對未與稅務機關申請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縣市區稅務機關不得比照省級靈活用工平臺經濟相關稅收服務和管理文件為平臺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務。所以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進行業務合作,首先應注意該靈活用工平臺是否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可以直接從平臺獲取委托代征協議查看,也可以在省、市、縣稅務機關的官網專欄查看企業委托代征單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該靈活用工平臺。
采購的服務是否屬于靈活用工平臺業務經營范圍?
根據某些稅務機關出臺的政策規定靈活用工平臺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知識分享、自媒體、市場推廣、網絡營銷、在線音頻視頻、網約車、外賣快遞、設計咨詢、在線文學、家政、教育培訓、活動策劃、裝卸服務、貨運代理、房地產經紀、網絡課程等招募自由職業者和推介服務。但目前市面上一些所謂的“靈活用工平臺”,宣傳稱可以通過平臺開具發票方式幫助企業高管、員工合理降低薪酬、獎金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幫助投資者合理合法規避投資收益個稅,幫助自由職業者、明星、網絡主播等群體解決勞務收入個稅過高的問題,幫助股東合理降低分紅個稅等等。且不說這些事項本身的籌劃是否合法合規,政策規定的靈活用工平臺經營范圍本身就不包括這些業務事項。正因為這些所謂的“靈活用工平臺”過度的宣傳,導致企業在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合作之前,更難以識別并確定自身使用靈活用工平臺的真正需求,從而產生濫用平臺的風險。因此,在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合作之前,企業需確定自身業務是否屬于靈活用工平臺的經營范圍。根據前文對靈活用工平臺經營范圍的描述,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合作必須在靈活用工平臺的經營范圍內。靈活用工平臺只能開具或幫企業代開在業務經營范圍內的發票。
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的業務本身是否真實
業務是否真實是靈活用工平臺運作的核心。大數據監管下,平臺企業的業務流、發票流、合同流、資金流等將納入監管視野,被用于評估其數據匹配情況。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會員注冊信息、靈活用工合同信息、發票開具信息、資金收支信息等數據,按季對靈活用工的業務流、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等進行關聯分析,監控是否存在靈活用工協議與會員注冊信息不一致、業務流與資金流不一致、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發票流與資金流不一致等問題。因此,合規使用靈活用工平臺,企業須確保業務真實,不得騙取平臺開具發票、企業與平臺串通、無真實用工虛構業務共同牟利或者利用靈活用工平臺減少稅款等情況。
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界定是否準確
靈活用工人員從互聯網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目前很多人對靈活用工平臺有誤區,很難區分業務收入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片面地認為“自然人在靈活用工平臺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工商戶主體提供各類服務,均屬于經營所得,可以按照靈活用工平臺對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收入通過靈活用工平臺并不能改變勞務報酬的性質,以降低其稅負,僅系利用靈活用工平臺委托代開發票職能,簡化企業和靈活用工人員取得成本扣除的憑據的繁瑣程序。而生產經營所得通過靈活用工平臺,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生產經營所得稅負。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非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且存在將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利用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企業采購靈活用工服務時,不應因是否使用靈活用工平臺、或使用何種靈活用工平臺等因素影響對個人收入性質的判斷,而應參照“靈活用工平臺未介入時”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業務實質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判斷個人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靈活用工業務金額認定是否合理
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相關業務時,企業對業務金額的認定,關乎企業支付成本的確定。除稅局外,其他監管機構和利益相關者亦會對企業支付的高額勞務費用進行特別關注。若存在通過虛增成本少繳稅款的情況,不僅會導致財務報表錯誤列報,稅務機關還將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處理等處罰決定。曾有企業為了多列支成本,與平臺靈活用工人員協商虛開具發票金額,在原有的業務基礎上擴大業務金額比例,并與個人協商把擴大業務金額的部分再私下轉賬至企業指定個人賬戶。企業認為業務流、發票流以及資金流均“制作”完整了,殊不知,在監管機構檢查時亦會關注業務金額的合理性。若業務金額遠遠超過市場通常價格,企業則應針對業務金額的合理性進行說明,并提供可以佐證的相關材料。因此,企業應當保留用工名錄等相關信息、支出憑證、款項簽收憑據等原始單據,并與合同、業務執行情況、發票等進行匹配,以佐證應實際支付的金額的合理性。
隨著新興行業的崛起以及企業業務模式的變化,采用靈活用工平臺因為能夠解決企業和個人的諸多痛點而備受青睞,是一些互聯網+企業減少企業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業務方式。
然而目前市場上一些不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對企業進行過度的宣傳誤導,致使企業對靈活用工平臺存在一些過高的“期待”;以及近期靈活用工平臺頻頻“暴雷”也導致社會普遍對靈活用工平臺抱有疑慮,使得合規運營的靈活用工平臺及對靈活用工平臺有著真實業務需求的企業也頻受掣肘。
新零工認為,對于真實、合理的業務需求,在各方充分考慮并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靈活用工平臺的。
一般企業若存在勞務成本支出,撮合交易下,不可避免會取得靈活用工平臺處委托代開的個人勞務費發票。
轉售交易下,會取得靈活用工平臺處取得開具的平臺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議企業審查靈活用工平臺的資質以及發票的合規性,提前收集并準備證明企業業務真實性的材料等,避免因濫用靈活用工平臺,對企業造成經營風險。
【靈活用工委托代征協議 業務經營范圍 業務本身是否真實 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界定】出自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轉載請注明出處,感謝!